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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7]24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4
实施时间: 2007-1-24
失效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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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按照全省国税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针对去年开展的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等核查工作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减少税收流失,有效遏制涉税违法犯罪活动,促进税收秩序的进一步好转,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领会文件规定和精神
  (一)各级国税机关领导干部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增值税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本辖区超标未认定、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经营、利用废旧物资作为原材料或主要材料生产(用废)、连续三个月(含)以上零负申报、税收负担偏低等企业的增值税管理。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总局、省局文件规定要求,不得随意变通,不得扩大执行范围。要建立经常性的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机制,及时全面掌握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
  (三)各地要把加强税种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认真落到实处,体现到管理工作水平和征管质量的明显提高上来,坚决克服摆花架子、务虚不求实和“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现象。
  二、切实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保证政策执行到位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本着“要管住”但“不能管死”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在日常认定管理中凡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严格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予以认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不得对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核定定额征收税款。
  (二)落实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制度。要将认定与辅导期管理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并将认定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真正落到实处,防止和杜绝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发生。
  三、切实加强农产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源监控管理
  (一)认真落实农产品增值税管理中有关政策规定。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个人处收购其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时使用。除此之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其他农业生产单位收购自产农产品时,应取得对方开具的普通发票,根据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必须在发票上如实填写农业生产者的身份证号码、真实姓名和详细住址。三是对农产品增值税抵扣要认真核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应使用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或取得对方开具的普通发票,对其使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或取得不合规定的抵扣凭证,以及不按规定要求使用、保管收购凭证的,其购进的农产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二)严格对农产品企业用票资格的审核。一是农产品收购企业申请用票资格时,要围绕五项内容进行事前审核,即工商营业执照是否注明农产品收购业务;企业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和相应的仓储设施;农产品采购的品种、规模、渠道和方式;销货方是否为农业生产者个人且销售货物是否属于自产的农业产品;是否有足够的收购资金等内容。经审查书面申请合格后,由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做出定性和定量判断,尤其是对农产品开票对象进行具体的分析和严格把握,然后决定是否审批用票资格。对取得用票资格的企业,加强跟踪监控,了解其经营状况的变化情况,对已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取消用票资格。二是严格执行限额、限量供应和验旧购新制度,明确发票限量、限额的具体标准和审批程序,切实将农产品收购发票控制好。三是对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外购或自行收购农产品的抵扣凭证要严格进行审核,即销货方营业执照是否注明农产品收购业务;索取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上反映的货物是否是销货方经营范围的;销货方是否为农业生产者个人且销售货物是否属于自产的农业产品;索取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否是合法的抵扣凭证等方面审核。防止虚开发票、虚抵进项税额行为的发生。
  (三)严格对农产品的收购业务进行监控。对纳税人发生的大宗农产品收购业务,主管税务机关应派专人深入现场核查,对纳税人取得同一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农产品,必须派专人实地核查。在实地核查时,要求提供出售人的承包合同,证明其承包能力、种植、养殖、产销量等情况,作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索取农产品销售发票申报抵扣税款的依据,及时有效监控大宗业务的收购过程,防范虚开行为。
  (四)严格对资金的结算管理。鼓励引导纳税人从农业生产单位、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经营者购进农业产品时,要通过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农产品货款。要求纳税人预先确定农产品收购货款集中结算账户,并办理备案手续。
  (五)严格对进项税额的抵扣管理。一是严格规范执行抵扣程序。对农产品收购发票及普通发票一律实行“先审核、再申报、后抵扣”的办法。先审核,即负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户责任的税收管理员,在纳税申报之前,对纳税人当期准备申报的农产品扣税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再进行审核,事前控制;再申报,即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对纳税人申报的由税收管理员审核确认之后的农产品扣税凭证,按照“一窗式”管理的要求,进行稽核比对;后抵扣,即经过税收管理员审核、申报征收岗位人员稽核比对无误的农产品扣税凭证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二是严格执行抵扣标准。对未按规定领购、使用、开具、保管、超限额、超范围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不按规定取得的农产品普通发票不允许计算抵扣其进项税额。对纳税人违规使用发票的,除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外,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出限期整改、停止使用收购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四、切实加强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和用废生产企业的管理
  (一)严格执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增值税政策。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应将免税货物和应税销售额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废企业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的认定。各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免税资格认定时,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与总机构分别认定,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认定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第二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进行实地审核,属实的予以免税资格认定,并在综合征管软件上加载免税标识。未经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免税资格认定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免征增值税。
  (三)加强废旧物资凭证的管理。一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收购凭证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第五条的规定即:仅限于收购城乡居民(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时方可自行开具收购凭证并严格按要求开具。除此之外向其他经营性单位收购的废旧物资必须取得销售单位的销售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收购凭证。二是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应使用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对其使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和不按规定使用收购凭证的以及虚开废旧物资发票的,除依法处罚外,一律取消其免税资格。三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开具普通发票时,应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未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的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对废旧物资应按大类分别核算,设置废旧物资明细账和实物台账,逐笔记录废旧物资购、销、存情况,在购、销业务记账凭证上附过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和运费凭证。
  五、切实加强对增值税纳税人的日常监控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日常征收管理工作,严格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审核工作,不断提高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一是对连续二个月零、负申报的增值税纳税人,必须执行先收回对其发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查明原因的规定,同时进行认真的纳税评估。二是对本辖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低于全国税负预警下限的要及时进行纳税评估,查明问题,堵塞漏洞。三是全面落实操作规程,提高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水平。四是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去年底下发的《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传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2006]1244号)和《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7号)的文件精神,做好相关工作。
  六、认真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
  把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作为提高税源和税种管理水平的突破口。按照省局即将下发的《关于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开展工作。并建立完善增值税纳税评估模型和指标预警体系。
  一是选择重点行业、税源大户、连续多月零负申报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各级业务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全面掌握纳税人税负及物耗、能耗、价格、利润等生产经营指标数据,为强化纳税评估提供数据参考。
  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农产品经销和利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对采用现金方式结算且支付数额较大的;增值税税负率低于1%;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加工的企业作为重点评估对象重点进行纳税评估。评估中可选用投入产出、以进控销,以销核进等方法对其购进—销售—库存或购进—投入(生产)—产出—库存—销售各环节进行进销规模、生产规模、生产能力分析。实际掌握生产、经营状况和各种经营数据。
  三是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废旧物资用废生产企业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尤其要加强对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有关联关系的用废生产企业和使用废旧物资数量较大的生产企业且增值税税负率低于1%的企业作为重点评估对象每月逐户进行纳税评估。根据材料购进、产品生产、产品销售、产成品库存、税负率等情况,运用以进控销、投入产出等方法开展有效的评估。一要选择企业适用的一种或者几种具有稳定关系的投入产出关键指标;二要做好企业有关投入产出指标比例关系的约谈记录;三要实地查证能够直接推断原料消耗,或者产成品产量的关键物件的原始计量信息;四要确定投入产出指标参数,运用至少两项指标的可靠数据推断产成品产量和原料消耗量,按照核实的产成品销售价格和购入价格,考虑存货因素后,推算应税销售额。对经纳税评估后,发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按规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
  七、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加大考核检查力度
  各级国税机关要健全管理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切实解决文件落实不到位,工作能力不胜任,责任追究不坚决的问题。加大检查考核的力度,将岗位责任制度的落实,体现在工作水平的提升、工作作风的明显好转上来,体现在干部责任心加强、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明显提高上来。
修正:
本法规第四条、第六条第三项被以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08]15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8-12-9
编辑时间: 2008-12-12
实施时间: 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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