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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7]298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6-20
实施时间: 2007-6-20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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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5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到依法、及时地为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不仅是对其加强税务管理的有效途径,更是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进一步加大对辖区个体工商户户籍管理力度,落实税收管理员实地巡查制度,及时了解纳税户增减变化,加大对漏管户、走逃户、虚假停歇业户的清查力度。
  二、继续加强与地税、工商等部门的协作。各主管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7号令)的有关规定,密切与地税部门的协作,及时交换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信息,实行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切实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同时,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认真落实青海省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发[2003]132号)确定的信息交换方式和信息交换周期,进行信息沟通,及时掌握工商部门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充分利用工商登记信息及时发现漏征、漏管户。
  三、开展检查、整改工作。各地国税机关接到通知后,要对本辖区集贸市场、商场内租赁经营且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证件、是否按户核定了税额等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和整改,对办理了营业执照而未办税务登记证的纳税户要及时补办登记,并按起征点政策的规定核定税额,纳入管理。各地将检查、整改结果与《集贸市场、商场、卖场个体工商户基本情况统计表》(附后)于2007年7月20日前上报省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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