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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7]21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3
实施时间: 2007-1-23
法规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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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通知》规定,我省定期定额户(含未达起征点户)的经营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定额的,应当提请国税机关重新核定定额,并由主管国税机关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
  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6]251号)第一条第(五)款的原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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