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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个体工商户邮政储蓄批量扣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4]187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9-19
实施时间: 2004-10-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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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提升我省国税部门为纳税人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省局于今年6月,先后在西宁市、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海西州等部分地区推行了“邮政储蓄批量扣税”业务,有效地缓解了办税服务厅在申报期内办理申报纳税事项等问题,方便了纳税人。为了确保“邮政储蓄批量扣税”工作的顺利进行,省局在总结前一阶段“邮政储蓄批量扣税”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青海省个体工商户邮政储蓄批量扣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海南、海北、黄南、果洛、玉树州国家税务局的“邮政储蓄批量扣税”业务,嗣“邮政储蓄批量扣税”系统运行后执行。
  附件:青海省个体工商户“邮政储蓄批量扣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确保“邮政储蓄批量扣税”(以下简称批量扣税)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批量扣税”是利用计算机网络,由青海省国税局信息中心和青海省邮政局信息中心对扣税信息进行信息交换,完成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的电子缴税方式。适用于所有定期定额缴纳增值税的个体户(以下简称个体“双定”户)。
  第三条 选择“批量扣税”的个体“双定”户在首次办理开户手续时,必须在经营所在地指定的邮政储蓄所开设“邮政储蓄存款账户”,以后存款时可在任何一个邮政储蓄所办理存款业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批量扣税”工作制度的制定以及具体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由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处负责;与邮政、电信部门的联网及通讯工作和扣税信息的提取、传送、反馈由省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负责。
  第五条 各区(县)主管国税机关按照本办法设置相应的工作岗位,分别负责落实以下工作:
  (一)负责对个体“双定”户“批量扣税”户数的核实工作;
  (二)负责对邮政局反馈的扣税信息进行审核、回填,开具汇总缴款书以及上解销号;
  (三)负责发票交旧购新和对发票金额超过定额的征税工作;
  (四)负责对扣税不成功的个体“双定”户进行检查;
  (五)负责督促存款余额不足的个体“双定”户及时补存足以缴纳当期税款的资金,多存不限。
  第三 章信息的采集及提取
  第六条 各区(县)主管国税机关应对新开业个体“双定”户及时纳入“批量扣税”,采集相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税务登记信息
  (二)申报基本信息
  (三)邮政储蓄账号
  (四)登记状态
  (五)税种登记信息
  (六)定额核定信息
  第七条 新开业个体工商户按照下列流程办理登记确认:
  (一)个体工商户办理开业登记后,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进行“定额”核定。
  (二)“定额”核定工作结束后,个体“双定”户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身份证原件到指定的邮政储蓄所办理开户手续,签订邮政局、国税局、纳税人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
  (三)主管国税机关工作人员根据邮政方反馈的有关储蓄信息,将储蓄账号等相关信息录入CTAIS系统,并将系统中的缴款方式修改为“预储账户缴税”。
  (四)纳税人“定额”发生变化的,由主管工作人员根据有关科室出具的“定额”核定表,于每月终了前1日(如:1月30日;2月27日或28日;3月30日……下同)18时以前在CTAIS相关模块中进行修改。
  第八条 个体“双定”户经营地址(指跨区县)发生变化的,必须于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当月在指定邮政储蓄所办理储蓄存折销户手续,同时在迁往地指定邮政储蓄所办理新的储蓄存折开户手续。其“登记确认手续”按“新开户”程序办理。
  第九条 上述信息内容,要求各主管国税局于每月终了前1日18时前予以确定,次日由省国税局信息中心负责从CTAIS系统中提取相关数据。
  第四章 资金预存和扣缴税款
  第十条 凡使用“批量扣税”方式申报的个体“双定”户,必须于每月月底前在邮政储蓄帐户中存入足以缴纳当期税款的资金(也可存入相当于数月税款的存款)。
  纳税人在申报期内补存资金时,必须在每月9日之前完成,否则,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纳税手续,逾期缴纳税款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各区(县)局要作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省国税局信息中心每月3日、9日(逢节假日顺延)将扣税信息发往省邮政局信息中心,由省邮政局实施扣税。4日、10日(逢节假日顺延)各区(县)局进行数据核对和数据回填,核对无误后,根据回填金额开具汇总缴款书。
  第十二条 汇总缴款书开具完毕后,由各区(县)局指定专人会同邮政方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当天上午11点之前)将汇总缴款书送交指定的开户行,由开户行将税款划拨入库。税款入库后,由开具汇总缴款书的经手人员负责上解销号。
  第十三条 每月15日、25日(逢节假日顺延),各州、地、市、开发区局通过FTP,在省局征管处目录下查看所属各区(县)局个体“双定”户的存款余额情况,并及时安排工作人员通知个体“双定”户补存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州、地、市、开发区局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 采用“定额加发票”方式缴纳税款的个体“双定”户,在发票“缴旧购新”时,由发票缴销岗工作人员负责从“税票录入模块”征收发票部分的税款。
  第十六条 选用“批量扣税”方式申报纳税的个体“双定”户发生停歇业的,必须按照CTAIS的要求进行准期停业、准期复业处理,不得擅自更改“税种登记”模块中有效期的起止日期。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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