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经营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8]248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27
实施时间: 2008-5-2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405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及个别企业反映,《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购经营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函[2008]12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在具体操作上存在较大困难。一是由于我省地域辽阔、人员稀少,各州、地、市、县之间线长、面广,加之近几年我省四大商业银行相继改革,营业网点紧缩、撤并,造成部分州、县商业银行网点骤减,特别是在一些乡(镇)、村,几乎没有商业银行网点。收购经营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向农牧民收购农产品时,按照《通知》规定,要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农(牧)户支付货款将很难操作。二是对《通知》中“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安排税收管理员深入现场进行核查”理解有误。对此,为方便纳税人经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经省局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通知》第二条第五款“农产品收购企业从农业生产单位、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经营者购进农产品时,收购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付款的方式结算货款”的规定。各地在执行中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二、《通知》第三条中“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安排税收管理员深入现场进行核查”是指收购经营农产品的企业,收购的农产品在机构所在地入库时,主管国税机关应安排税收管理员去现场进行核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蔬菜等农产品价格调控监 青发改价格[201 2012/6/14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加工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复 琼国税函[2004] 2004/1/6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破产企业或没有增值税纳税 桂国税函[2006] 2006/4/28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大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 湖北省国家税务 2017/9/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 京国税函[2006] 2006/8/4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农产品经营增值税征收 湖北省国家税务 2010/10/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 北京市国家税务 2015/10/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农产品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3] 2003/8/6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 湖南省国家税务 2014/7/25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 大国税发[2005] 2005/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