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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纳税人账户账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8]156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27
实施时间: 2008-7-27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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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政策性银行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西宁市商业银行、省农村信用联社:
  为使我省税务机关全面掌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银行资金状况,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纳税人帐户帐号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并在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对不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不予办理开户手续。
  二、对遇有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三、对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或查办案件时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依法予以执行。
  四、各主管国税、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者其他存款帐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对未按照规定报告其全部银行帐号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五、对获取的纳税人银行帐户帐号信息,各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应与综合征管软件数据进行比对,并及时修改、补录相关信息,确保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信息一致。
  六、各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获悉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信息保密,不得私自向外泄露、公布,否则所产生的一切法律纠纷均由泄密人员负责。
  七、各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本通知的要求落实好纳税人帐户帐号信息的管理和登录工作,对应作为而不作为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八、为协助人行进行信贷征信系统建设,各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应向人行提供企业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信息和已公告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欠税信息及中、小企业年度、半年度财务报表(财务报表中人行所需的有关数据,属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由国税机关负责提供,属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由地税机关提供)。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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