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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矿井建筑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2007]14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29
实施时间: 2007-3-29
法规类型: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652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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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淮北、亳州、宿州、阜阳、淮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要求对煤矿企业煤仓及地面皮带机走廊房产税政策予以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第3号)精神,经调查了解,煤仓符合房屋功能和特征,对其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对皮带机走廊暂不征收房产税。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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