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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集贸市场地方税收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2005]9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7-19
实施时间: 2005-7-19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67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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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优化纳税服务,促进集贸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有序发展,省地税局制定了《安徽省集贸市场地方税收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地税局。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安徽省集贸市场地方税收分类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相对封闭的固定经营区域内,经营主体多元化且各经营主体相互独立、经营相对稳定的各类集贸市场。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集贸市场包括各类综合市场和专业市场。
  第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根据集贸市场年纳税额的大小,将集贸市场划分为大型市场、中型市场和小型市场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前款所称年纳税额,是指每一纳税年度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缴纳的地方各税(费)的总额。大、中、小市场划分的年纳税额标准:省辖市大型市场为200万元以上,中型市场为100-200万元,小型市场为100万元以下;县(市)级大型市场为100万元以上,中型市场为50-100万元,小型市场为50万元以下。
  第四条 对大型集贸市场,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实行专业化管理,并由上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重点监控;对中型集贸市场,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对税源零星的小型集贸市场,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管理,也可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
  第五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负责市场内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服务、建账辅导、定额核定、税款征收、发票管理、日常检查和一般性税务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等工作。
  对实行委托代征税款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代征范围、计税依据、代征期限、代征税款的缴库期限以及税收票证的领取、保管、使用、报缴等事项,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委托代征证书按照《安徽省地税局征管业务规程》的要求由市地税局统一制作。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代征单位的代征手续费,并加强对代征单位及其代征人员的业务辅导和日常管理,适时开展检查,促使其依法做好代征工作。
  第六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集贸市场内经营的商品分类进行市场调查,掌握其市场行情、进销价格和平均利润率和生产经营规模情况。同时,通过对市场经营额和每个业户经营情况的了解,为审核纳税人申报准确性和核定定额提供依据。
  第七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国税、劳动、民政、金融、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相互沟通信息,强化对纳税人户籍管理,掌握纳税人经营资金流量及变化情况,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市场经营秩序。
  第八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集贸市场的投资方或投资方委托的管理单位及时提供市场内纳税人的户籍变化、物业费用、房屋租金、水电费用等与纳税人纳税有关的信息。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集贸市场内出租摊位、房屋等经营场所的出租人依法按期报告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出租人不报告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负责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国家税务机关合作,做好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业户停、复业手续办理以及漏征漏管户清理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税务登记管理所确定的原则,统一办理税务登记,统一开展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为方便纳税人和节约税收成本,有条件的地区,地方税务局与国家税务局可以互相委托代征集贸市场税收。
  第十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市场内纳税人的经营规模、财务核算水平和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差异,对市场内的纳税人合理分类,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一般可将纳税人分为五类:  (一)查账征收户:指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经营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二)定期定额征收户:指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经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
  (三)未达起征点户和免税户:指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经营但未达地方税收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和享受税收各类优惠政策的纳税户。
  (四)临时经营户:指在集贸市场内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户。
  (五)其他类地方税纳税户。
  第十一条 对于查账征收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引导、督促其如实建帐,准确进行核算。
  查账征收户应纳的各项税(费)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期自行申报缴纳。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日常管理掌握的信息,有计划地对查账征收户申报纳税的准确性进行纳税评估。
  查账征收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情形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二条 对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定额核定程序,科学核定定额,实行定额公示制度。为确保定额的公正和公平,各地应积极推行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要区分不同行业,科学选取定额核定参数,合理确定定额调整系数,运用统一软件进行核定。
  在定额核定工作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积极加强与国家税务机关的工作协作。
  定期定额征收户应纳的各项税(费)款由纳税人按期申报缴纳。
  对定期定额征收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本着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积极推行简易申报,实行报缴合一,即纳税人凡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在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纳税人不再单独填报纳税申报表。
  第十三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营业税起征点标准和对个体工商户核定的定额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准确认定未达起征点户和免税户。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市场的日常巡查,及时掌握和了解未达起征点户的经营变化情况。对因经营情况改变而达到地方税收起征点的,要及时恢复征税,并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免税户经营主体和免税期限的管理,对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后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和免税期满的纳税人,要及时恢复征税。
  未达起征点户和免税户应定期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资料。报送内容包括业主姓名、从业地址、从业人数、成本费用、毛利水平、经营范围、营业或销售收入等,报送期限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依法、及时征收临时经营户应纳的税款。
  临时经营户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第十五条 对在集贸市场内经营的非独立核算的企业经销网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与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征管信息交流,共同做好对经销网点和场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监控,以防止税收流失。
  第十六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可以结合实际并根据本实施办法确定的原则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安徽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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