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以农业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3]50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25
实施时间: 2003-6-25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00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进便函[2003]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委托出口,以及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的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货物,必须认真审核,发现疑点要对生产场地、主要生产设备、生产能力、生产规模及生产的品种、数量等进行实地核查,同时核查其进项税,核查无误后,办理“免、抵、退”审批及开具专用税票等相关手续。
  二、对外贸出口企业外购出口的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必须严格审核,发现疑点的,要进行发函调查。在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
  2003年6月2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情况的复函 琼国税函[2003] 2003/4/30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 琼国税发[2004] 2004/2/4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 苏国税函[2005] 2005/6/1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海关完税凭证 京国税发[2004] 2004/4/6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山东省青岛市废旧物资收 青国税函[2005] 2005/7/27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6/11/24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 冀国税函[2005] 2005/6/2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 京国税发[2004] 2004/6/16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购销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有 赣国税发[2005] 2005/4/28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 云国税发[2007] 2007/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