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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股份转让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浙财农税字[2009]1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7-3
实施时间: 2009-7-3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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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玉环县财政局:
  你局《关于明确集体企业(股份合作)股份转让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玉财农税〔2009〕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进行股份转让,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的,其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征收契税。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出资(入股)投入到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的,照章征收契税。
  浙江省财政厅
  二○○九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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