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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经信委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环保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工商局浙江省质量技监局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企字[2009]19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交通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8-27
实施时间: 2009-8-27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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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贸易局、经委(经贸委)、宣传部、公安局、环保局、交通局(委)、工商局、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做好我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和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规定,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十部门制定了《浙江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省委宣传部
  省经信委
  省公安厅
  省环保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工商局
  省质量技监局
  省物价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和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本细则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I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 汽车以旧换新财政补贴政策与现有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2〕742号)相衔接,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标准、范围等要求均不变,其补贴资金申请和发放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资金。
  第五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我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并指导各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指导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新车销售的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补贴资金的测算、分配、落实和监管,并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的兑付管理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监督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省环保厅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
  省委宣传部、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补贴范围:在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
  (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四)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详见附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黄标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网站地址:。
  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一)既符合第六条 第四项,又符合第六条 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既符合第六条 第三项或第四项,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条件的。
  第八条 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 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第三章 车辆报废更新及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十条 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企业应为依法设立、具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条件、能够出具由浙江省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我省符合规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共14家,详见《浙江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名单》(附6)。
  第十一条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当将符合第六条 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车籍所在地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第十二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并将副联报送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车主在购买新车时,应取得新车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等证明、凭据。
  第十四条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环保部门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贴资金申请。有条件的县也要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联合服务窗口设置地点应尽量方便车主办理补贴资金申请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是联合服务窗口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效性,以及车主提交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2、3)等有关材料,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报废车辆回收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综合协调、汇总数据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并对符合要求的车主兑付补贴资金。
  环保部门负责查验报废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 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车主应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市、县(市、区)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从浙江财政企业信息网czqyxx.zjczt.gov.cn下载);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三)《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对符合条件的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购买新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及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车主;对不符合条件的,商务主管部门应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信息管理系统启用前,各地可采取纸质表格审核等形式,开展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信息系统启用后,原有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将停止使用,同时启用新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回收数据通过信息管理系统直接填写打印,同时要求各地回收企业要将2009年1月1日至8月10日回收车辆信息补充录入到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按照确定的补贴标准,对地方实行补贴资金包干政策,省财政参考各地“黄标车”保有量以及各市、县(市、区)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开展情况,将中央下达的补贴资金预拨至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各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应于2010年7月15日前汇总核实本地区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进行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商务部清算。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鼓励企业开展上门服务,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名单。同时要对辖区内的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查验,要求企业严格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浙经贸内贸〔2008〕736号)进行标准化改造,提高拆解水平。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开展培训,确保县(市、区)汽车以旧换新工作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及时掌握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规范、熟练使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填报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各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环保部门,尽快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并将窗口设置地点、负责人员、联系方式、办公时间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窗口可根据实际工作量,合理安排补贴申请的工作时间,对于工作量较少的窗口,可采取每周集中几天办公的形式。不具备条件设立联合服务窗口的县(市、区),要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本地区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做好宣传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安排适当的工作经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设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相关单据印制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引导老旧汽车、“黄标车”提前报废。各地出台的相关政策应与汽车以旧换新政策一并执行,并报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信息统计
  第二十三条 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汽车报废和换购新车、资金发放、信息统计上报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用好补贴政策。
  第二十四条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将每月办理情况按《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详见附4)的要求,于次月1日前汇总上报至省商务厅,并抄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对换购新车的产地、品牌、型号等加以限制。
  第二十六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价格欺诈、相互串通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二十九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其情节轻重,采取公告违规企业行为、从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企业名单剔除,以及收回或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市、县(市、区)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汽车以旧换新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有关车主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3),各地应按《“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详见附5)报送信息。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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