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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企字[2009]22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09-9-9
实施时间: 2009-9-9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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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经贸委(贸易局)(宁波不发):
  2009年开始,中央财政设立了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切块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贴,以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为规范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2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二○○九年九月九日
  浙江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本操作办法所称的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专项用于融资担保费用补贴的部分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补贴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效益。
  第四条 本操作办法所称中小商贸企业是指从事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屠宰、物流和仓储等行业的中小商贸企业。
  从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从事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屠宰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参照文件规定的批发业标准执行;从事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参照文件规定的零售业标准执行;从事物流、仓储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参照文件规定的交通运输业标准执行。
  第五条 补贴资金采取财政补助的方式,对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进行融资担保给予补助。对2009年1月1日后,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在800万元以下(含800万元)、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贷款担保额1%的补助,具体补助比例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申请项目业务规模、贷款期限、项目性质等情况分类确定。
  第六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信用担保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收资本4000万元以上,县属担保机构实收资本2000万元以上;
  2.已在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且开展担保业务2年以上;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及时定期向财政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报送企业财务报表;
  4.经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和省中小企业局认定的信用中介机构评级,且信用等级一般应达BBB级;
  5.经济效益良好,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6.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占其担保总额的20%以上;
  7.上年度贷款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8.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及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并积极支持“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双百市场工程”、“万村千乡市场”、“早餐工程”、“双进工程”、“农超对接”和“放心肉”等项目承办单位的融资。
  第七条 信用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
  第八条 2009年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申报和审核拨付工作分两阶段进行,第一批上报担保机构2009年1月-8月期间的担保业务,资金审核拨付工作于9月30日前完成;第二次上报担保机构2009年9月-11月期间的担保业务,资金审核拨付工作于12月31日前完成。
  第九条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组织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进行项目申报,分别于9月15日、12月15日前完成项目初审工作,及时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复审。
  第十条 信用担保机构申请补助资金时,应向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1);
  2.经具有一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格式见附2);
  3.备案证复印件;
  4.经具有一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项目申报期末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等);
  5.经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和省中小企业局认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报告;
  6.项目申报期完税证明及汇总表;
  7.其他需要的资料。
  首次申报时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 信用担保机构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时,需同时通过商务部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补助管理系统(网址:,下称“补助管理系统”)提交补助申请电子材料。《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及《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由电脑软件自动生成并打印。商务主管部门在组织融资担保业务补助申报审核时,要对电子数据和纸质材料同步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信用担保机构应向所在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省商务厅报送担保机构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统计月报表(见附3),作为审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通过管理系统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在补助管理系统中录入审核通过意见,并打印审核通过材料交申请人,汇总本市申报项目后及时提交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
  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通过初审的申请项目进行复审,提出项目补助计划。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补助计划,确定项目支持额度,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对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建立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2.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
    3.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月报表
相关附件:
附件1、2、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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