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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3]13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28
实施时间: 2003-5-28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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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具体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是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主管税务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贯彻落实。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组织税务人员深入学习通知及有关文件规定、领会政策精神,提高税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依法强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工作打下坚实基础。在政策宣传方面,主管税务机关要以告知文书和社会公告为基础,利用征期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发放政策宣传品和有关申报材料,设立专人负责有关政策的咨询答疑,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结合此次贯彻落实工作,全面掌握我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源清理,进一步加强同代表机构审批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我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变更、注销等增减变化情况。主管税务机关要在认真清理税源的基础上,对原已界定代表机构的原界定结果不再执行,自2003年7月1日起按新的通知规定执行;对原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界定申请或已提出界定申请但尚未落实界定的代表机构,以及通过此次清理已建立联系纳入我局管理的代表机构,一律按新的通知规定执行。
  三、按照通知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对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具体纳税方法,不再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界定。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应依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事项通知书》(附件一)的规定填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税务登记表附表》(附件二)一式三份,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本代表机构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纳税方法。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按照通知规定确定的纳税方法依法按期履行纳税申报。其中,对于符合通知第二条第(三)款条件的代表机构,凡在年度内取得业务收入的,应于实际取得业务收入当期的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对于此类代表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际取得的业务收入,原则上应采用核定利润率的方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后期管理,认真做好跟踪监控,督促其按时履行纳税申报。严格审核评估代表机构的纳税情况,努力减少漏征漏管现象的发生。对经营范围和实际从事业务内容已发生变化的代表机构,要监督其依据通知规定及时调整纳税方法。主管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务审计工作,在严格执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各项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各代表机构的不同特点,确定审计重点,对代表机构实施有效控制。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制定有关工作规程,其中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务登记、纳税方法审核、日常征收、年终申报及后期管理等各环节均应做出具体规定,并报市局备案。
  附件: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事项通知书》;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税务登记表附表》。
  2003年5月28日
相关附件: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事项通知书.doc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税务登记表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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