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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传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流[2007]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9
实施时间: 2007-1-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272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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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传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如下意见,请各地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重视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传输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数据采集和传输的完整、准确、及时,确保清单采集数据与申报抵扣数据、采集数据与上传数据的一致性。
  二、认真落实省局有关加强废旧物资发票采集工作的具体要求,特别是要严格落实统一企业开票人专章上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与本地汇总软件系统中设置的税务机关代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是否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信息维护的完整准确等工作。
  三、纳税人取得的带税控密码的货物运输发票,从2月份申报期起必须通过认证采集,这部分发票申报时不得再填报清单,以免重复申报。各地要通过各种方式、渠道尽早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7]1号)告知纳税人。
  四、加强对纳税人填写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的辅导工作,提高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数据的准确性。
  五、各级国税机关相关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加强对纳税人的纳税辅导,并将新政策及时、准确地传达给纳税人。
  六、省局对废旧物资发票存根联缺联情况将进行通报。
  二00七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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