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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流[2008]3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26
实施时间: 2008-5-26
失效时间: 2012-8-27
法规类型: 消费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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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从事石脑油生产或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应于6月3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二、《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由各市局印制。号码总位数为10位,第1、2位为浙江省行政区划码,第3、4位为各市的行政区划码,后6位为自然码。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00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公告
发文文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8-27
实施时间:201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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