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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流[2008]4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8-4
实施时间: 2008-8-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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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组合式(系统集成)软件按下列方法确定销售额和即征即退税额。即:
  组合式(系统集成)软件销售额=组合式(系统集成)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及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
  即征即退税额=组合式(系统集成)软件销售额×17%-组合式(系统集成)软件销售额×3%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纳税人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6]2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规范软件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浙国税流[2001]83号)第四款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二00八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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