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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所[2006]3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25
实施时间: 2006-9-25
失效时间: 2007-12-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203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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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确保今年内新的计税工资政策落实到位,各级国家税务局应按本《通知》文件精神,对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与原计税工资扣除限额960元的差额640元,按上半年职工平均人数,在2006年4季度纳税申报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二、2006年4季度纳税申报结束后,各地对企业计税工资政策调整对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额进行统计(见附件1),各市局于今年10月底前汇总后上报省局(所得税处)。
  附件:企业计税工资政策调整对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统计表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相关附件:
企业计税工资政策调整对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统计表.doc    
修正:
新企业所得税法已取消计税工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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