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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所[2008]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2-4
实施时间: 2008-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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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义乌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于内外资企业汇算清缴期限调整为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对各市县局上报报表和总结的时间作如下调整:县(市、区)局6月20日之前上报市局,市局7月10日前上报省局,省局7月底前报总局。省局上传地址分别为:FTP/所得税处/上传/2007年度汇算清缴、FTP/国际处/上传/2007年度汇算清缴。
  二、各地所得税处上报内资企业汇算清缴资料包括:
  (一)汇算清缴情况总结
  (二)汇算清缴税源报表(通过总局汇算清缴汇总软件产生)
  (三)减免税项目表
  (四)税前扣除审批汇总统计表
  (五)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
  (六)企业所得税管户变化情况统计表
  三、外资企业汇算清缴工作仍按省局浙国税外[2007]15号通知执行,省局今年将不再组织汇审工作,请各地认真审核,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的升级文件另行下发。
  四、各市、县局应将上一年度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50万元以上重点税源企业作为监控对象。重点税源企业一季度确定,一经确定,当年度不进行调整。各地应继续按季上报50万元以上企业统计表、100万元以上企业分户情况统计表,对其中1000万元以上重点税源企业要按季度进行税源分析。
  附件:企业所得税管户变化情况统计表
  二00八年二月四日
相关附件:
企业所得税管户变化情况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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