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消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3]12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27
实施时间: 2003-5-27
失效时间: 2004-7-1
法规类型: 消费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78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转发给你们,在国家税务总局对铂金首饰消费税具体征收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前,暂按以下原则和要求执行:
  一、铂金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铂金首饰销售给使用单位或个人的业务。
  二、从事铂金首饰销售、或兼营其他货物销售的纳税人,应单独核算铂金首饰零售业务的销售额。
  三、纳税人从事的铂金首饰零售业务,应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印发北京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京国税一[1996]573号)的规定要求,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003年5月27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京国税函[2004]535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7-26
实施时间:2004-7-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 渝地税发[2000] 2000/6/12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 赣国税发[2005] 2005/9/14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 渝地税发[2008] 2008/5/30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 黑财税[2007]6号 2007/3/15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 辽地税发[2006] 2006/1/1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 宁地税发[2006] 2006/4/5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流[2003] 2003/12/1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 大国税发[2006] 2006/6/1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财税[2001]422号 2001/5/10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增 藏国税发[2004] 2004/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