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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科发高[2009]29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发文时间: 2009-12-31
实施时间: 2009-12-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82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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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是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一项重要举措。2008年,我省已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要求认定了1330家高新技术企业。为全面了解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在利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省2008年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于2008年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调查内容
  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调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前三个年度的主要产品(服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及其它财务等情况。重点调查企业科技人员、财务数据和科研基础等调查核实情况是否与企业申请材料反映内容一致;主要产品(服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否真实、有效;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归集核算是否准确、合理、规范,包括企业是否按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单独建帐核算等。
  三、调查形式
  1.企业自查。各高新技术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认定条件和本通知要求内容开展自查。
  2.市、县(市)调查。各高新技术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对辖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调查。
  3.省里抽查。在企业自查和县市检查的基础上,省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随机选择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现场调查。
  四、时间安排与具体要求
  1.2010年1~2月:各高新技术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开展自查,填写《企业自查表》,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在2010年2月22日前,将《企业自查表》一式三份分别报企业所在地科技局、财政局和主管税务机关(国税或地税)。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2.2010年3月:各市、县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组成调查小组根据“谁推荐,谁核查”的要求赴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实地调查,逐一进行核实,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并形成调查报告。各市、县(市)的调查报告由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进行汇总并于2010年3月底前上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报告内容应含每个高新技术企业的调查结论,对发现存在问题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3.2010年4月开始:省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组成联合调查小组赴各地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随机调查。
  各地和各高新技术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调查工作,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不能掩盖,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明显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机构要分工负责,可按照《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职责和议事规则》(浙科发高〔2008〕187号)文件的精神,技术方面的审核由科技部门为主,财务方面的审核由财政和税务部门为主,共同配合做好此次调查工作。
  附件:企业自查表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抄送:各高新技术企业(由各地认定办公室转送)。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2009年12月31日印发
相关附件:
附件:企业自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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