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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发改费字[2009]1481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9-7-15
实施时间: 2009-7-1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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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工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工商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60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607号)规定,不得随意提高发票价格。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属于经营服务性价格。收费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证》,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明码标价牌,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各盟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定价管理的发票和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服务成本费用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于2009年9月底前将调查情况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四、自治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价格另行核定,目前暂按每户370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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