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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非税[2009]597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9-6-16
实施时间: 2009-6-16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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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商局)、水利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工商局、水利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水资源费的收缴程序。对于已经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地区,水资源费的收缴按照非税收入收缴规定程序执行。在非税收入收缴系统未实现自动分成前,负责非税收入收缴的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中央分成的10%按期上缴中央级国库。对于未实施非税改革的地区,实行就地缴库。
  二、中央分成部分水资源费报表的报送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5日前向自治区水利厅报送上月水资源费征收入库情况月报表,并附一般缴款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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