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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发[2003]52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4-25
实施时间: 2003-4-25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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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适应深化征管改革的要求,健全和完善“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以申报纳税、优化服务和保护纳税人权益为基础”的税收模式,实现税收征管工作从“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的转变,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按上级要求,市局决定将全市的“办税服务厅”更名为“办税服务中心”,通过整合办税窗口、增设服务项目,使纳税人需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项涉税事项都能方便地在办税服务中心办理或受理,为纳税人提供多功能、全方位的“一站式”服务。现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做好办税服务厅转型工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办税服务中心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日常税务事宜和提供税务服务的场所,加强办税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方便纳税人,提高服务水平,是保证税收任务完成和超额完成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也是地税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行风建设和形象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按照通知的要求,从思想上、行动上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落实。
  二、各基层局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明确办税服务中心、税务分局(所)、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业务流程等。同时把各分局(所)的办税服务室建设成为办税服务中心的延伸服务窗口,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各基层局也可在保证办税服务中心基本功能齐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展或合并办税窗口和服务区域。
  三、办税服务中心的建设要因地制宜,不求豪华,但求实用,做到环境优雅,卫生整洁,以增进亲和力。
  四、办税服务中心必须配备充足人员,各单位应加强对办税服务中心人员的业务培训与指导,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以适应办税服务工作需要,确保办税服务质量和效率。
  五、办税服务厅的转型是一项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的工作,各单位要指定一名局领导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要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六、各基层局办税服务厅转型工作应根据规范化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直征局、外税分局、开元区局要在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项服务功能。思明区局、湖里区局、同安区局要求在2003年4月30日前完成,其他区局应在2003年5月31日前完成,市局将在适当时候组织对全市办税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具体办法、时间另行通知。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的通知》(国税发[1998]78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税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闽地税征[200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办税服务中心规范化服务要求明确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办税服务中心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日常税务事宜和提供税务服务的场所,是纳税人检验税务机关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窗口,也是征纳双方直接沟通的枢纽。加强办税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努力达到“设施齐备、执法严明、办税高效、服务文明、制度完善、环境优美”的总体目标,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它对于构建厦门地税文化,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收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改善征纳双方关系,在公众中树立地税的良好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办税服务中心的功能设置
  办税服务中心要按照税收征管环节设置若干办税窗口和服务区域,使纳税人需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项涉税事项都能方便地在办税服务中心办理或受理,为纳税人提供多功能、全方位的“一站式”服务。
  各基层局办税服务中心可根据纳税人数量、业务量大小,适当扩展或合并办税窗口和服务区域,但一般应设置以下若干办税窗口和服务区域:
  (一)税务登记窗口
  负责办理纳税人开业、变更税务登记,受理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申请、税务登记证件挂失申请,审核受理申请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并制作、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二)发票管理窗口
  负责受理纳税人发票领购、窗口临时开具发票申请。审核申请证件和资料是否齐全,并制作、发放发票领购簿及发售、开具发票。
  (三)申报征收窗口
  负责受理纳税人的申报,收集审核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负责征收各项税费、滞纳金和罚款;负责完税凭证和印花税票汇总开票入库。
  (四)涉税申请窗口
  负责受理纳税人税务登记注销、停歇业、复业(提前复业)申请、外来经营证明单报验登记;纳税人自印发票申请、丢失发票处理申请、异地使用发票申请;开具纳税情况证明、非贸易售付汇税收证明、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以及纳税申报方式申请;新办定期定额征收户税收定额初认定及税收定额核定申请、税收定额变更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延期纳税申报申请及以利抵亏、财产损失、坏帐损失、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申请、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申请、实行工效挂钩申请、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申请、个人所得税实行定员定额征收申请、及各项税收减免、退税申请等。
  (五)咨询投诉举报窗口
  负责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税收实务的答疑和宣传,接受效能投诉和涉税违法案件的举报受理,引导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事宜,解答办税服务中心各区域功能,收集并反馈纳税人反映的税收及其它问题。对当场无法解答的问题,应予以记录,传递给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限解答后,应通过相关渠道反馈给纳税人。
  (六)自助申报区。办税服务中心应设置自助式申报区,提供电子申报所需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以便纳税人能自行通过计算机办理纳税事宜、浏览地税信息、查阅政策法规、网上咨询税法、发票查询验证等。
  (七)休息服务区。为纳税人提供笔、墨、纸等办税必需品及办理各种涉税事项的有关表、证、单、书的填写样式,并配置写字台、椅子、饮水机、报纸、刊物等。
  有条件的办税服务中心可设置商务区,为纳税人提供电话、复印、传真等服务。
  办税服务中心各办税窗口和服务区域受理或办理上述业务项目时,应认真审核相关证件、资料(详见附件),对证件、资料、表报齐全的,除规定在窗口直接办理或留置办理的项目外,应于受理次日上午10:00前传递给有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规定的时限、权限和程序办理,并在规定办结时限的前一天将办理结果和资料传递到办税服务中心。对证件、资料、表报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但应一次性告知其所缺的证件、资料、表报。
  各基层税务分局(所)的办税服务室作为办税服务中心的延伸机构,可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税务分局(所)实际情况,设立涉税业务窗口,受理或办理纳税人各项涉税业务,实现“一窗式”办税服务。
  三、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一)实行文明优质服务。办税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一律着装上岗,挂牌服务,做到税容整洁、举止端庄;为纳税人服务时要做到热情、主动、周到,以礼待人;严格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做到文明服务;敬业爱岗,坚守岗位,严守服务纪律,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本岗位业务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规定,坚持秉公办事,对纳税人一视同仁。
  (二)实行教育培训制度。对窗口人员有计划地进行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使窗口人员牢固树立爱岗敬业的思想和争创一流的进取精神;经常组织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税收业务水平和实际办税能力;定期组织评优活动,树立标兵,形成争先创优的风气。
  (三)实行值班长制度。在办税服务中心设立值班长,由有关科室领导担任。值班长负责解答纳税人提出的各种问题,协调内外关系,管理和维持服务中心的办税秩序。值班长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并将纳税人咨询和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来检查工作和明查暗访情况以及其它重要事项、窗口人员的工作情况等,详细填写在《值班长工作日志》上。实行值班长交接班制度,值班长应向分管领导汇报当天有关情况,落实待办事项,分管领导要对服务中心工作进行检查,提出要求,并在值班日志上签名。
  (四)实行办税八公开制度。采用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活动翻页式公示栏等方式,公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政策法规;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公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违法违章处罚规定;税务干部廉洁自律和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
  (五)实行服务承诺制。按照《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政务服务承诺制》及各区局具体规定的承诺内容履约,讲求信用。
  (六)实行限时办结制。按照《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限时办结制》及各区局具体要求办理。对窗口直接审批的涉税事项,应明确办结时限;对窗口受理的涉税事项,应及时审核资料,并将有关资料传递有关部门办理。
  (七)实行首问责任制。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首问责任制》的要求,凡纳税人进入纳税服务中心办税,第一个接洽的税务人员必须负责为纳税人答疑或指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
  (八)实行一次性告知制。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一次性告知制》的要求,办税服务中心在受理或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申请时,对纳税人应补正的资料,应填写《一次性告知书》,实行一次性告知制。
  (九)实行预约服务制。为提高办税效率,办税服务中心可采取多种形式为纳税人提供预约服务。
  (十)实行社会监督制度。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税务部门主动采取措施,接受纳税人和社会有关机构人员,对办税服务中心各项涉税事务进行监督。主要措施包括:聘请人大、政协等有关人员为特邀监察员;建立由纳税人组成的义务监督员队伍;定期向纳税人发放问卷调查表;定期向纳税人发放征求意见信函;坚持走访企业和企业人员例会制度,听取纳税人的各种反映;走访政府机关、新闻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十一)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法[2002]2号),办税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行政,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执法活动中执法过错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应予以责任追究。
  附件:1、办税服务中心涉税业务受理项目及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2、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涉税事项办理工作联系单(略)
     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涉税事项受理通知单(略)
相关附件:
附件1:办税服务中心涉税业务受理项目及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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