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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影发行单位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函[2003]19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4-11
实施时间: 2003-4-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278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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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市地税局反映,在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6]696号)时,对电影发行收入和片租收入如何界定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电影发行收入是指电影发行单位按放映单位票房一定比例抽取的收入。片租收入是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出租影片收取的租金收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电影发行单位应将应税收入和不征税发行收入按规定逐月进行申报。电影发行单位还应在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年度《财务报表》的同时提供中介机构对其发行收入的审计证明,不提供的,按照《细则》第九十六条有关规定处理。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桂地税发[2009]161号
发文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11-3
实施时间:200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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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th0321   2010年4月25日
已经废止
……
相关法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 渝地税发[2001] 2001/7/4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 金市地税政[200 2000/9/19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 京地税营[1997] 1996/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