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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发[2003]72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14
实施时间: 2003-4-1
法规类型: 纳税评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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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纳税评估工作,明确纳税评估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和目标考核,建立科学合理的纳税评估工作机制,省局组织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纳税评估工作,提高纳税评估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包括信息采集、计算机初审、人工评析、约谈举证与实地调查、认定处理、工作总结、目标考核七个部分。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三条 省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设置纳税评估管理岗,岗位职责如下:
  1、纳税评估工作的推广、组织、指导、总结、考核和监督;
  2、制定纳税评估工作流程、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
  3、修订完善纳税评估软件和指标体系;
  4、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 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设置纳税评估管理岗,岗位职责如下:
  1、纳税评估日常工作的组织、指导、实施、考核和监督;
  2、贯彻落实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3、制定和细化纳税评估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
  4、确定阶段性工作重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计算机初审方案,对评估指标进行增减、组合,对权值、参数进行合理调整;
  5、提出修订完善纳税评估软件和指标体系的建议;
  6、对纳税评估工作进行总结,上报各种统计报表、总结材料和典型案例;
  7、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市)、城区国家税务局设置纳税评估综合岗、纳税评估实施岗、纳税评估服务监控岗三个岗位。
  第六条 县(市)、城区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科(税务所)申报征收岗负责纳税人电子申报数据的采集工作。
  第七条 纳税评估综合岗设在县(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和城区国家税务局稽核评税科,岗位职责如下:
  1、本单位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考核和监督;
  2、贯彻落实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工作制度、工作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3、提出修订完善纳税评估软件和指标体系的建议:
  4、采集录入纳税人档案信息,进行数据测算和计算机初审;
  5、运用纳税评估软件审核纳税人申报的电子数据,统一组织布置对企业错误数据的修正工作;
  6、统计、归纳计算机初审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分重点、分行业评估的要求确定重点评估对象,制定和分配对重点评估对象的评估计划和任务;
  7、纳税评估问题的认定处理,已审定问题的监督执行,向稽查部门移交需进一步查处的纳税人,接受稽查反馈结果;
  8、总结纳税评估工作,上报各种统计报表、总结材料和案例分析,通过总结分析评估结果及稽查结果和建议,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和提交加强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9、纳税评估档案管理;
  10、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纳税评估实施岗设在县(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税务所和城区国家税务局稽核评税科,岗位职责如下:
  1、根据纳税评估软件的初审结果,对重点评估对象的生产经营和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评价分析,确定疑点问题;
  2、对重点纳税评估对象的疑点问题实施约谈举证;
  3、针对经约谈举证后仍不清楚的疑点问题,对重点评估对象进行实地调查或就具体问题要求纳税评估服务监控岗进行实地调查;
  4、对审核评析完毕的重点评估对象,区分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5、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纳税评估服务监控岗设在县(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所和城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科,岗位职责如下:
  1、辅导纳税人正确使用电子申报系统和填列有关报表,督促纳税人及时纠正错误申报信息;
  2、结合日常税源巡视,对纳税人申报数据和财务资料进行核对,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反馈有关部门;
  3、按照县(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城区国家税务局稽核评税科的要求,对需进一步核实的具体问题到纳税人实地核实和调查;
  4、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十条 申报征收岗应于受理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当日,分别通过CTAIS系统和纳税评估系统接收纳税人报送的电子申报数据。纳税人电子申报数据接收完毕后,应将申报软盘退回纳税人;对因企业软盘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造成系统无法接收的,应退回纳税人重报。
  第十一条 每月例征期间,纳税评估服务监控岗应通过纳税评估软件的查询功能,及时查找电子申报数据接收有问题的纳税人,并督促和辅导纳税人修正数据后进行二次报送,督促和辅导工作应于每月12日前完成。
  第十二条 县(市)、城区国家税务局信息管理人员应于每月13日,将当月防伪税控企业存根联报税数据、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数据导入CTAIS系统。
  第十三条 纳税评估综合岗应于每月月底前,通过CTAIS系统的查询功能或其它方式,将上月新认定、变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础信息,在纳税评估系统作增加、修改处理。
  第四章 计算机初审
  第十四条 纳税评估综合岗应于每月13日,对采集进入纳税评估系统的各项电子信息进行审核,发现有漏报或报送不齐全、不准确的,应立即要求纳税评估服务监控岗督促、辅导相关纳税人于14日前补报、修正。
  第十五条 纳税评估综合岗应于每月14日前对纳税人当期分行业平均税负率、行业运费(收购发票、普通发票)抵扣比率进行数据测算,并完成计算机初审工作。
  第五章 人工评析
  第十六条 纳税评估综合岗应于每月18日前确定当月重点评估对象。确定重点评估对象的方法如下:
  1、日常评估。根据计算机初审出的疑点问题,结合日常管理中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通过进一步分析判断后确定重点评估对象。
  2、行业或专项评估。按照分行业、分层次、分时间段、分重点的工作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管理情况确定重点评估对象。
  3、按照上级工作安排确定重点评估对象。
  4、根据稽查、管理部门反馈的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确定重点评估对象。
  第十七条 每月18日至月底,对经计算机初审提示异常但未列为重点评估对象的纳税人,纳税评估服务监控岗应进行实地辅导。实地辅导的内容如下:
  1、对因报表填报口径错误造成指标异常的纳税人,应指导报税人员掌握正确的报表填报方法和填报口径,逐步提高纳税人填报数据的质量。
  2、对计算机初审显示“用金税工程抄报税金额测算企业申报的销售额是否正确”指标异常的企业,要查明产生差异的原因,对确实存在疑点问题的纳税人,应于发现疑点问题的当日填制《纳税评估线索报告单》(附件1)移交纳税评估综合岗。
  3、对实地辅导中发现的其他应转入重点评估的纳税人,也应填制《纳税评估线索报告单》移交纳税评估综合岗。
  第十八条 对纳税评估服务监控岗通过《纳税评估线索报告单》移交的有疑点问题纳税人,纳税评估综合岗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l、对存在偷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的纳税人,应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填制《纳税评估移交单》(附件2)立即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2、对需进一步评估的纳税人列入重点评估对象。
  第十九条 纳税评估综合岗应于每月19日前,根据确定的重点评估对象打印《重点评估对象清单》(附件3),编制《纳税评估工作计划》(附件4),说明当月纳税评估的工作思路、
  确定重点评估对象的依据、工作安排等情况,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单位每月确定的重点评估对象原则上不低于纳入评估范围的纳税人总户数的5%。在此基础上,各市可根据所辖纳税人的规模合理确定评估比例。
  第六章 约谈举证与实地调查
  第二十条 纳税评估实施岗应于每月20日至次月10日前,按照《纳税评估工作计划》的要求,完成对重点评估对象的约谈举证、实地调查工作。
  县(市)局政策法规科纳税评估实施岗直接进行约谈举证的户数,不得低于本单位重点评估对象的20%。
  第二十一条 纳税评估实施岗对重点评估对象进行约谈时,应提前向纳税人发出《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附件5),明确纳税人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携带的有关资料;约谈过程中形成《约谈举证记录》(附件6),并经税企双方人员签字;对纳税人出示的证据资料,应在《约谈举证记录》中予以注明;对需要留存待审核的证据资料,应填写《举证资料签收单》(附件7)。
  第二十二条 纳税评估实施岗对经约谈仍不清楚的问题,可填制《纳税评估实地调查通知书》(附件8),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就相关问题到被评估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实地调查结束后,应制作实地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纳税评估实施岗对发现的疑点问题也可允许纳税人自查,由纳税人在3日内报送《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表》(附件9),并提供有关证据资料。
  第二十四条 纳税评估实施岗需要就具体问题进行调查时,可向纳税评估服务监控岗发出《评估事项调查通知书》(附件l0),纳税评估服务监控岗应于2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填制《评估事项调查反馈单》(附件11)向纳税评估实施岗反馈调查结果。
  第七章 认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纳税评估实施岗完成对重点评估对象的约谈举证或实地调查后,应填制《评估认定结论》(附件12)的相关内容,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纳税评估资料移交纳税评估综合岗。
  第二十六条 纳税评估综合岗应于2日内对纳税评估资料和纳税评估实施岗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并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通过约谈,纳税人对疑点问题能够说明原因且证据充分的,报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后将有关资料进行归档;
  2、对纳税人自查出的问题,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向纳税人发出《申报(缴纳)错误更正通知书》(附件l3),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3、对存在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骗税嫌疑或拒不接受约谈、经约谈后举证仍不清楚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对需移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查处和定性处理的纳税人,纳税评估综合岗应在《评估认定结论》中署明意见,填制《纳税评估移交单》,连同《约谈举证纪录》、获取的证据材料和其它有关资料一并移交稽查部门。
  第二十八条 稽查部门收到有关资料后,对存在虚开专用发票嫌疑的案源应在30个工作日内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虚开专用发票、开具变造专用发票的行为,填制《纳税评估移交问题反馈单》(附件14)传递到纳税评估综合岗;对存在偷逃骗税等疑点的案源应列入当月或次月的检查计划实施全面稽查,从实施检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稽查实施工作,并于稽查审理处理完毕后5日内,将《纳税评估移交问题反馈单》、《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传递给纳税评估综合岗。
  稽查部门应针对稽查过程中发现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或纳税人易发生问题的环节等,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的建议,一并反馈纳税评估综合岗。
  第二十九条 纳税评估综合岗对应补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应于认定处理后3日内制作并发出《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要求纳税人携带《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和纳税申报表,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国家税务局缴纳税款和滞纳金。
  申报征收岗应于受理纳税人申报并开具缴款书或调减纳税人当期留抵税额的次日,填制《申报(缴款)错误更正报告表》(附件15)向纳税评估综合岗反馈执行情况,对未按期或未按
  认定结论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调减当期留抵税额的纳税人,纳税评估综合岗应及时通知纳税评估服务监控岗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纳税评估综合岗对评估完毕的重点评估对象的相关资料要及时进行整理,于每月12日前将上月的纸质纳税评估资料按评估对象分别装订立卷,一案一卷。
  第八章 工作总结
  第三十一条 纳税评估综合岗应对纳税评估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形成以下工作报告:
  l、按月形成纳税评估基本情况月报表,对纳税评估户数、指标分析结果、移交稽查检查的户数、稽查部门反馈的稽查结果等情况进行统计。于每月12日前报送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应于每月15日前,将全市纳税评估基本情况报送省级国家税务局。
  2、按季形成纳税评估工作综合分析报告,对季度内纳税评估工作发现的问题、指标分析的一般规律、与征收和稽查部门的工作衔接及日常征收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总结。并对个案进行深入剖析,整理纳税评估典型案例。
  纳税评估工作综合分析报告与纳税评估典型案例应于每季末12日前报送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季末l5日前,将全市纳税评估工作综合分析报告与纳税评估典
  型案例报送省级国家税务局。
  第三十二条 纳税评估工作综合分析报告应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及主要成果、实践中好的经验及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考核情况等内容。
  典型案例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计算机初审情况、人工评析情况、约谈举证情况、认定处理情况、对此案的综合分析等基本内容,如移交稽查处理的,还应将稽查结果附后。
  第三十三条 纳税评估综合岗应按月对纳税评估发现及稽查反馈的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的专题建议报告,报告主管领导和管理部门,并据此确定纳税评估分阶段工作思路和工作计划。
  第九章 目标考核
  第三十四条 省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地市的纳税评估工作进行考核;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县(市)、城区国家税务局的纳税评估工作进行考核;县(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对税务所的纳税评估工作进行考核。
  各市应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县(市)、城区国家税务局的纳税评估工作程序是否规范、评估手续是否齐全及评估资料管理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每年对所辖单位至少抽查一次。
  第三十五条 设置重点评估对象确定准确率、重点评估对象评估完成率、纳税评估查补税款占税收计划率三个指标按月对重点评估对象的约谈举证和实地调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公式如下:
  重点评估对象确定准确率:当月评估有问题的纳税人户数/当月重点评估对象户数
  重点评估对象评估完成率:当月已审结的重点评估纳税人户数/当月重点评估对象户数
  纳税评估查补税款占税收计划率:评估所属期补缴的税款、滞纳金和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年度税收计划/12)
  第三十六条 设置纳税人报送电子申报数据接收准确率指标按月对纳税人报送电子申报数据的质量以及纳税辅导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公式如下:
  纳税人报送电子申报数据接收准确率:接收电子申报有问题的纳税人户数/接受电子申报纳税人总户数
  第三十七条 设置移交稽查纳税人查结率指标按月对稽查部门查处反馈纳税评估移交纳税人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公式如下:
  移交稽查纳税人查结反馈率:当年截止本月稽查部门累计已查结反馈的纳税评估移交纳税人总户数/年初结转的上一年度尚未查结反馈的纳税评估移交稽查纳税人总户数+当年截止本月纳税评估累计移交稽查纳税人总户数
  第三十八条 设置纳税评估移交稽查准确率按月对管理部门纳税评估后移交稽查的准确性进行考核,考核公式如下:
  纳税评估移交稽查准确率:当年截止本月稽查部门累计已查结反馈的纳税评估移交纳税人有问题总户数/年初结转的上一年度尚未查结反馈的纳税评估移交稽查纳税人总户数+当年截止本月纳税评估累计移交稽查纳税人总户数
  第三十九条 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在六项考核指标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考核指标。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程由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规程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操作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所规定的操作日期,如遇节假日向后顺延。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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