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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3]16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19
实施时间: 2003-3-19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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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以下简称《财税[2003]16号通知》)转发给你们,境内保险人根据《财税[2003]16号通知》第三条第(七)款规定,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在填报《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时,暂填列在“代扣代缴税款”栏内。
  请依照执行。
  200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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