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10]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12
实施时间: 2010-1-1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68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申请享受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应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1份;
  (二)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及复印件1份;
  (三)环保部门出具或确认的书面申明及复印件1份。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上述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进行一致性核对后,将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纳税人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方可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
  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时应按月填报《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样式见附件,各局自印),并报送环保部门出具或确认的书面申明、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及复印件。
  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49号)相应废止。
  附件:《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略)
  2010年1月1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 京国税发[2006] 2006/9/8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 豫国税发[2006] 2006/11/3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 豫国税发[2010] 2010/1/8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 粤财法[2010]3号 20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