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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3]95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14
实施时间: 2003-3-1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2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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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4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条中,会员和客户未发生实物交割而免征增值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会员和客户要在每年的第一笔交易,而取得的《黄金交易结算发票(结算联)》的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年度免税资格认定手续。申请所提供的资料包括:交易资格证明材料、《黄金交易结算发票(结算联)》。
  (二)对未发生实物交割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免征增值税,申报时按免税销售填报。
  二、对于《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中,会员和客户发生实物交割的征税和进项税额问题,规定如下:
  (一)黄金实物交割,对供货会员单位按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会员和客户将原有的库存黄金或从交易所购入的黄金,通过交易所销售的,按《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作进项转出,当期进项不足转出的作补税处理。
  三、各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对相关业务流程作出相应的补充和调整,熟悉黄金交易的税收规定,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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