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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3]10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4
实施时间: 2003-3-4
失效时间: 2006-10-12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79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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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11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我市出口企业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局要高度重视2002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总局通知要求,加强组织协调,认真安排部署好今年的清算工作;要根据2002年度的工作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在认真总结2001年度清算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出口企业逐户进行清算核对,清算面必须达到100%,并做到清算数据准确,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清算结束后,市局将对各局的清算工作进行评比。
  二、本年已办理退(免)税数均应与计统部门核对无误后的实际退税和调库数为准进行填报。以前年度结转税额应只包括2001年度清算已备案的由于信息问题未办理税额的结转数。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备案数据应填报准确,凡备案数据均应在2003年6月底前申报完毕。凡涉及货源发函问题的,各区县局应在3月底前发函完毕。
  三、清算报告和报表上报时间及要求
  (一)2003年1月19日(周日)中午前,各局上报附表1。各局清算时,外(工)贸企业填报附表3、附表7、附表8;生产企业填报附表3、附表6、附表9。
  (二)1月份上报结束后,生产企业可不再进行清算,外(工)贸企业应在3月底前按照总局文件要求进行清算。各局应于2003年4月14日前,将附表2—5及清算报告上报市局。凡有大中型出口企业的区县局应将该类企业清算数据以附表2单独上报。
  (三)各局1月份和4月份的清算报表和报告应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
  附件:清算报表填报说明
  2003年3月4日

相关附件:
清算报表填报说明.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6]274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10-12
实施时间:200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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