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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藏国税发[2006]23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7
实施时间: 2006-1-2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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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6]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在我区县以下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含)以下的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也可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其计算办法一经确定,至少3年内不得变更。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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