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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湘通物流有限公司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3]11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4
实施时间: 2003-9-4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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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湖南湘通物流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明确湖南湘通物流有限公司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湘通物流[2003]18号)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分局关于原湖南湘通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更名为湖南湘通物流有限公司之规定,湖南湘通物流有限公司营业税政策按照湘地税函[2001]108号文件精神执行,具体如下:
  一、湘通物流有限公司向货主或委托人提供物流服务业务时,为关联单位收取的运费、装卸费及其它杂费等代收收入不计征营业税,你公司物流收入应按代理业计征营业税,在分公司所在地申报缴纳。
  二、由你公司承运的多种运输方式共同完成的物流服务业务营业税按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
  三、你公司代关联部门收取的各项费用,与收取的服务费及其它物流费用应分别进行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一律按所收费用全额从高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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