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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积极引导和合理调控我区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藏政办发[2005]61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5-9-12
实施时间: 2005-9-1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藏
阅读人次: 3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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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积极引导和合理调控我区住房价格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积极引导和合理调控我区住房价格的意见
  自治区建设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  自治区国税局  西藏银监局
  (2005年8月)
  我区房地产业起步较晚,房地产市场近两年呈现持续、快速发展势头,近一个时期以来,住房价格因供需矛盾问题上涨较快。实现我区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努力达到房地产市场供求的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使房地产业在拉动我区经济增长和改善人民居住条件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是我区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工作。为进一步引导和培育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发明电〔200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培育和鼓励房地产业发展
  各地(市)要认真贯彻落实我区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加大房地产市场开放力度和招商引资、投资力度,吸纳区内外资金参与房地产开发建设,鼓励民营资本投资房地产,不断提高住宅建设综合开发率、公共设施配套水平和规划设计水平,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质量和生活质量;推动住宅产业现代化,努力为房地产企业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鼓励节能省地型住宅的开发建设,通过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发展延伸并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积极鼓励非本地居民尤其是农牧民到城镇购买成套商品住房。凡在我区城(市)镇购买成套商品住房,只要手续完备、证件齐全,且有合法的收入来源,符合自治区招商引资及有关规定的,均可按有关办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二、加强土地市场的引导
  各级国土、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土地投放房地产市场规模,及时制定和公布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土地供应计划,定期公布土地市场供求信息,增加土地市场透明度,积极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各级国土部门要对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地(市)提高其居住用地在土地供应中的比例,着重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严格中、高档商品房用地招、拍、挂制度和土地供应政策,停止城镇规划区内自建私房和别墅类土地供应,优先供应三层及三层以上普通住宅用地。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要明确开工与竣工的条件和时间要求、违约责任等。
  各级国土部门要建立地价动态监控系统,完善以基准地价为主的土地市场调控体系,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后监管,对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违约违规责任;要认真清理闲置土地,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闲置时间未满一年的土地,督促动工或要求修建为临时绿地;对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土地,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闲置费;闲置二年以上的土地要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改善住房供应结构,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
  各地(市)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努力将房地产业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大力发展普通住房建设。要根据房地产市场需求情况制定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发展改革部门要合理增加普通住房比例,明确普通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以及进度安排,建立监督检查各地(市)的房地产开发计划执行情况和建设工作的正常机制。住房建设要以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为主,并将开工、竣工面积和占年度住房建设总量的比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稳定市场预期。对各地(市)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供应土地前,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停车场等规划设计条件,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原则上取消一楼一底单门独院式经济适用住房(包括集资建房),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以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有效供应。
  各地(市)要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控制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切实降低开发建设成本。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当地政府确定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需求,加快工作进度,优先审查规划项目,在项目选址上予以保证。
  各地(市)要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调查,全面掌握本地(市)廉租住房需求情况,建立保障对象档案。将廉租住房建设纳入各地(市)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范围,实行政府指导价。要根据廉租住房需求,切实落实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着力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解决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
  各地(市)要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给予优惠政策支持。本意见所指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为:在我区未建立集中供暖设施以前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0。9以上,单套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的住房;在建立集中供暖设施以后住宅小区的建筑容积率控制在1。0以上。拉萨市、山南地区、林芝地区、日喀则地区、昌都地区要严格按本标准执行,那曲地区、阿里地区除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控制在0。8以上外,单套建筑面积、实际成交价格要严格按本标准执行。
  各地(市)要认真落实自治区的有关优惠政策,吸引房地产开发商加大房地产开发投资,鼓励中小企业融合成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和竞争力。严厉查处无资质企业从事房地产经营和开发。
  四、加强房地产金融调控
  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土地储备、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个人住房和个人商业用房等贷款的管理,调整和改善房地产贷款结构,引导和支持房地产业发展;适当提高购买高档商品房、别墅、商业用房及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行业建设项目资本金制度;银行监管部门要督促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切实加强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工作,加大对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检查力度,并实行问责制,切实纠正违规发放贷款行为,加强风险提示,防范房地产贷款风险。
  五、严格税收征管,增强税收调控房价的能力
  抓紧制定普通住房优惠政策,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充分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两年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两年(含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两年(含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各地(市)房产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协调房产交易和税收征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共同建立合理的协税护税管理网络。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
  各地(市)要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加强房屋销(预)售管理,培育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培育和舆论引导,增强政策透明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要通过制定、落实优惠政策,简化有关手续来鼓励房地产合法交易,打击非法交易和恶性炒房。
  房地产开发商的开发计划要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更改计划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房型上要克服“贪大求洋”的问题,充分体现民族特色与时代气息。严禁肢解开发项目,严格规范工程项目转让行为,限定房地产开发周期,制止延期开发和待价而沽的情况发生。
  各级工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严厉打击商品房虚假广告、合同欺诈和不实验资、评估行为;规范商品房销(预)售和售后管理,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前必须将商品房及开发小区的相关图纸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备案,预售商品房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要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3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同时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开发商如收取商品房订金,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售价的1%;商品房预售,收取预售款最高不得超过房屋总售价的30%。对不按规定收取定金、预售款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私自预售商品房的,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严格禁止无证售房和转让期房,禁止开发企业以虚假交易、发布不实价格信息的方式哄抬房价、囤积居奇。对销售商品房要实行实名制和备案制,与开发商直接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要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对同一购房者同时购买两套住房的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对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其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并公开予以曝光,对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的取消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各地(市)要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加强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管理,全面开放二手房市场。房屋管理部门要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地公布存量房的销售指导价、住房供求和价格涨落等信息,指导和规范二手房交易。
  七、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
  各地(市)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格依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镇总体规划,加强拆迁计划的管理,合理确定年度拆迁规模。坚决制止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中存在的急功近利,盲目攀比和大拆大建行为。城镇房屋拆迁要严格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对未经批准进行拆迁的公有房屋,不予核销固定资产;对未经批准进行拆迁重建的房屋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通过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避免拆迁带来的被动性住房需求过快增长,进一步减轻市场压力。各地(市)要将今年我区的城镇房屋拆迁总量控制在去年的水平之内,减少拆迁引起的住房需求。
  各地(市)行署(政府)要对本地区稳定住房价格工作负总责,切实做好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工作,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和预警,全面及时地把握市场运行态势,适时适度实施调控措施。各相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办法,贯彻落实有关优惠政策,确保我区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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