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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通银行长沙分行应收未收利息申请冲减应税营业额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2]11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16
实施时间: 2002-12-16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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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交通银行长沙分行:
  你行《关于冲销以前年度“1321应收利息”的请示》(交银湘[2002]27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的规定,同意你行在2002年以前的应纳税营业额中冲销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860万元。
  你行在冲减应税营业额时,应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2000年末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的通知》(湘地税发[2002]76号)的规定,向省地税直属局申请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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