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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业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国税发[2009]108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0-16
实施时间: 2009-10-16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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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加强我市出口退税工作,规范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相关业务证明的管理,现将有关出口退税证明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证明的开具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开具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是受托方填写并经其主管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转交委托方办理出口退税的凭证。受托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按照要求填报,并附送以下资料:
  1.《代理出口证明申请表》及软盘;
  2.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原件;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
  主管税务机关在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按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要求,对受托方填报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与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电子信息对审,并确认该批货物未办理出口退税或未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予以出具证明。
  (二)《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开具
  外贸企业将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收回后出口的,应附送以下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1.《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及申报软盘;
  2.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或海关核发手册号的加工贸易电子手册(打印件);
  4.进口料件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外贸企业申报的《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后,审核申报的凭证资料准确无误,将有关数据录入审核系统,出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交企业办理免税手续。
  (三)《外贸企业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开具和核销
  外贸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出口货物,应附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加工企业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向主管征税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1.《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及其软盘;
  2.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3.《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或海关核发手册号的加工贸易电子手册(打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外贸企业申报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审核申报的凭证资料准确无误,将有关数据录入审核系统,出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交企业办理免税手续。货物出口后,外贸企业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核销手续:
  1.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
  2.出口收汇核销单;
  3.海关已核销《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或《加工贸易海关结案通知书》。
  (四)《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开具
  出口货物因故发生退货退运时,外贸企业应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1.《退运补税证明申请表》及软盘;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前,应按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外贸企业填报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相关内容录入计算机,核查该批货物是否开出代理证明,是否办理过退税。对已办理过出口退税的,应先办理已退税款的返纳手续。对能够扣回已退税款的企业,在审核系统中作特殊录入;对无法扣回已退税款的企业,应按照入库级次将退税款缴纳入库。对未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全票退运的,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申请资料审核通过后,予以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并在该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加盖“ ***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专用章”予以核销;对部分退运的,在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后,在报关单上签注退运数量。
  (五)《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开具
  外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可以在货物报关出口后6个月内向海关申请补办,逾期不予受理。
  外贸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1.《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申请表》及软盘
  2.出口货物报关单联次未全部丢失的,应提供其他联次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出口货物报关单联次全部丢失的,应提供海关结关证明界面打印稿;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该报关单未退税后,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六)《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开具
  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退税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后,可以到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受托企业在向其退税机关申请补办时,需提供由委托方退税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受托方退税机关方可重新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外贸企业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未退税证明》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1.《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申请表》及软盘;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所提供的申报资料审核后,应对其申报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七)《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开具
  委托方在发生《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遗失后,应及时申请办理《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附送以下资料:
  1.《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及软盘;
  2.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4.《代理出口货物未退税证明》。
  主管退税部门经核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电子信息,在确认申请补办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没有申报办理退税后,将有关数据录入审核系统,出具《补办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八)《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的开具
  从事双代理进口料件的受托企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应附送以下凭证资料,
  1.《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及软盘;
  2.代理进口料件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申报的凭证资料准确无误后,将有关数据录入审核系统,打印《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加盖局章,交受托企业转交委托企业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九)《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
  外贸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后,应附送以下资料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填报《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
  1.《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及软盘;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委托方退税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报送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及规定凭证进行审核,同时通过审核系统审核相关电子信息。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开具《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将第二联交由征税部门审核办理免税。
  (十)《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开具
  外贸企业收购出口货物,按规定应转出出口货物进项税额反映在申报收购当月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的第14栏。
  当外贸企业发生将库存出口货物用于内销或者已出口货物发生退运需要转内销等情况,需要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应附送以下资料:
  1.《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及软盘;
  2.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销售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如转内销的货物属出口退运货物还应提供《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
  税务机关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在确认该出口货物增值税发票未办理退税或进行抵扣的前提下,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外贸企业凭该证明将其进项税额以红字填列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的第14栏。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证明的作废
  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出具给出口企业的单证,主管退税部
  门同意出口企业在单证未使用前作废,除《补办报关单证明申请表》外,企业凭以下资料申请开具红字单证:
  (一)开具相关红字退税证明的申请报告及其电子数据;
  (二)需作废的已开具未使用相关退税证明所有联次。
  主管退税部门审核企业上述申请资料后开具红字单证,原开具单证在审核系统中不再作删除处理。
  对其中出口货物退运申请,已作特殊录入的,应视情况同时调整。
  对《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需要作废的,在审核系统中不作处理;主管退税部门应将作废的所有纸质单证全部收回并存档。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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