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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卷式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9]228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8-18
实施时间: 2009-8-18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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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确保卷式发票推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使用卷式普通发票的通知》(川国税发[2009]76号)精神,现就推行工作中涉及的有关具体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卷式发票式样、基本内容及其他
  (一)卷式发票(统一卷式发票和冠名卷式发票,下同)为单联式发票,基本式样见附件1、附件2。
  (二)卷式发票基本内容应包括: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不定长发票为卷号)、机器编号、收款流水号、收款单位(冠名卷式发票可以取消此项)、收款日期、收款员、项目、数量、单价、金额、小写合计、大写合计,税务批印文号、印刷单位名称等。
  (三)不定长发票每间隔60.96mm套印一个发票监制章和一个“发票联”字样;发票监制章的颜色为红色;“发票联”颜色为浅棕色,每卷在发票右侧印制一个8位数的发票卷号。
  (四)卷式发票的名称
  1.统一式样卷式发票名称为:四川省××市(州)货物销售卷式发票。
  2.冠名卷式发票名称为:“工商注册登记企业名称”加上“货物销售卷式发票”字样组成。
  (五)卷式发票分定长和不定长两类24种规格,卷心标准内径为12mm。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自行选择确定,也可以超出范围,选择其他规格及内径的发票。卷式发票最终售价为每平方米3.72元。
  二、卷式发票的印制和防伪措施
  (一)卷式发票由各市(州)局监制,报省局集中印制,并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国税发[2008]15号)有关规定,对发票申请、印制等工作流程进行管理。
  (二)各市、州局向省局申报印制卷式发票报送《统一式样(冠名)发票申请印制审批表》时,一同报送纸质《发票票种设置情况报告表》,《发票票种设置情况报告表》中的进、销价栏由市、州局按照卷式发票价格计算要求自行计算填列,统一卷式发票的进、销价相同,冠名卷式发票进、销价全部填“0”。
  (三)纳税人申请印制冠名卷式发票除规定内容外,发票上不得印刷涉及商业广告性质的标示、文字图案等内容。
  (四)卷式发票使用总局认可的新型60克有色温变荧光防伪线纸张。每张发票应该有1至2条防伪线。防伪线为桃红色,加热情况下桃红色防伪线会消失,在常温下自然恢复原状,且荧光灯照射下有荧光反映。
  映过票后台系统调整,(五)发票监制章和发票代码使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号码和卷号喷码印刷,印色为黑色。定长发票开头与结尾留出两份发票长度的空白;不定长发票每卷结尾长度截止处打印“截止此处总长度为××米”字样。
  三、卷式发票的开具内容和要求
  (一)卷式发票除“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卷号)、税务批印文号和印刷单位名称”为印刷内容外,其他内容全部通过企业收款机系统调整后实现发票控制打印。
  (二)定长发票打印内容必须对应卷式发票空白处进行“填充式”打印。如果开票项目较多,在一张发票上打印不下时,收款机自动再打印一份发票,每张发票分别汇总计价。
  (三)使用不定长发票的的企业,其开票系统要保证开具的每份发票,特别是在仅有单笔业务的发票上至少有一个完整的发票监制章、发票代码和发票卷号。
  (四)企业有代收费项目,以及属于团购部分的,打印时应在发票上分别明确代收费项目和团购内容和金额,分项目注明“项目不作报销凭证”。也可在发票上事先印上“属团购或代收费项目不作报销凭证”字样,分项打印但不分项注明。采取何种方式由企业决定。
  四、发票开具其他技术性问题
  (一)企业通过收银机,为其他第三方,如公交、电信等代销售收取的费用,可以通过后台对系统调整,确定打印项目的具体内容。
  (二)企业原收银系统没有合计大写金额设置的,不要求对发票作相应大写设置调整。
  (三)发生销货退回,或部分退货的,收回原发票,并在原发票上加盖“作废”字样章戳后保存备查。属于部分退货的,对不退货部分重新开票;对退货和重新开票金额,企业收银系统内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处理,以反映真实的销售金额状况。
  (四)已安装使用收款机的药店,除使用医保卡消费之外,对使用现金及银行卡购买商品部分,必须使用卷式发票。
  五、内部管理发票种类代码调整
  (一)因使用卷式发票后,申请冠名卷式发票的户数增加,部分地区产生原发票批次代码位数不够用的问题,为保证每份(卷)发票的唯一性,从2009年10月1日起,全省国税系统所有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12位)编码规则统一调整如下:即《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中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6]9号)明确的12位发票代码中的第1—9位表示内容不变,其中第9位增加代码“8”表示为卷式发票,取消第10位金额版代码,将第10、11、12位统一为批次代码(见附件3)。
  (二)各市(州)局编制批次代码时,以行业为单位。每个行业每种发票按批准印制顺序编码,在同一年度内每种发票只设置一次批次代码。每年从001号开始,同一种发票再次印制的,批次代码不变,发票号码接上一次连续编制。
  附件:1.定长卷式发票基本式样
  2.不定长卷式发票基本式样
  3.调整后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码规则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3:
  调整后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代码编码规则
  普通发票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顺序排列:
  第1位为税务局代码,1—国税;
  第2至5位为各市、州行政区划代码前4位;
  第6至7位为年份代码(取后两位数字,如2009年以09表示);
  第8位为发票行业代码(1—工业,2—商业,3—加工修理修配业,4—收购业,5—水电气业,6—其他);
  第9位为发票类别代码(1—税务机关统一式样的手写发票,2—税务机关统一式样的电脑发票,3—企业冠名手写发票,4—企业冠名电脑发票,5—税控收款机发票,6—除1至5以外的其他发票,7—发票换票证,8—卷式发票);
  第10至12位为批次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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