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3]5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10
实施时间: 2003-3-1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34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我市范围内经营财税[2002]142号第一条所称标准黄金以外的黄金(以下简称非标准黄金)及黄金矿砂的企业,应对非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的购进金额、库存金额、销售金额单独设账核算,对不能单独核算的一律征收增值税;
  二、在我市内范围内经营各种伴生金矿的企业,应根据其取得的伴生金矿的进货发票(注明伴生金的普通发票和注明金属矿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该批伴生金矿中伴生金的有关数据,对伴生金的购进金额、库存金额、销售金额单独设账核算,对不能单独核算的,对其销售伴生金征收增值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非标准黄金、黄金矿砂及伴生金矿中的伴生金一律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2003年3月1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有关问 冀国税函[2007] 2007/11/2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有的《销 云国税函[2002] 2002/3/28
江西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 赣国税发[2007] 2007/3/9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吉财法[2003]30 2003/3/20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 苏财税[2005]62 2005/7/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 津地税流[2004] 2004/1/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珠海市港区金电燃料有限公司增值税 粤国税函[2004] 2004/7/6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粤财法[2001]20 2001/1/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 青国税发[2013] 2014/1/1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 闽地税发[2006] 200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