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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8]361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4
实施时间: 2008-1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336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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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各地国税机关及时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修改的内容告知辖区内的各类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并要求纳税人按修改后的申报表内容进行填报。
  二、为了减少损失,对我省已印制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仍应继续使用。并请各地将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一栏改为“实际利润额”,同时告知纳税人按照总局修改后的填报口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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