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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发[2003]7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2-28
实施时间: 2003-2-28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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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区市税务局专业局,省税务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税务、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政策宣传,明示办事程序,简化审批程序,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到位。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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