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3]76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4
实施时间: 2003-3-1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59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作为认证通过当月的进项税额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在法定的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2003年3月1日前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2003年9月1日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按上述第一条的规定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各区局、分局应做好本通知的宣传工作,采取各种方式及时通告纳税人,使纳税人及时了解和准确执行增值税新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通 深国税告[2005] 2005/4/19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 鄂国税函[2006] 2006/9/27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 甘国税函发[200 2002/5/10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有关事项 苏国税函[2005] 2005/3/23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青海国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青国税函[2003] 2003/4/2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发[2000]18 2000/11/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嘉业购物中心申 粤国税函[2005] 2005/7/5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 渝国税函[2003] 2003/4/18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川国税函[2004] 2004/11/3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0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 云国税函[2001] 200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