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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额度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地税函[2004]21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2-23
实施时间: 2004-2-23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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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有关规定和大连市统计局《2003年大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的2003年我市“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为17561元”的统计数据,2004年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数额不高于53000元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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