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藏国税发[2009]14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9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藏
阅读人次: 381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我区现行电力产品增值税管理方式与转型后政策不相适应,将给企业造成过大的留抵税额。为确保增值税改革实施到位,现对我区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暂作如下规定:
  一、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所属的山南、日喀则、那曲电力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在征收增值税时暂采用发电、供电环节分别预征,由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
  1.山南、日喀则、那曲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企业根据当期厂供电量,按每千千瓦时4元的定额税率计算发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税额,向发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山南、日喀则、那曲所属的供电企业根据当期实际取得销售额,依3%征收率计算供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月末依据其公司的全部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根据发电环节和供电环节预征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拉萨的电力企业仍按照《关于拉萨电网销售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函[1998]64号)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2]69号)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管理 川国税函[2006] 2006/10/24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管理相关规 济国税函[2010] 2010/4/2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 京国税发[2006] 2006/12/12
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9/1/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 鄂国税发[2003] 2003/12/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 京国税发[2009] 2009/3/24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四川省电力公司所属映秀湾电厂 川国税函[2007] 2007/1/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试点纳税人提供技 河南省国家税务 2013/8/1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 甬国税发[2007] 2007/8/13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省电力公司系统扩大增值税抵扣 鄂国税函[2007] 2007/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