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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省残疾、孤老和烈属人员的劳动所得继续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2009]11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4
实施时间: 2009-7-1
失效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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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弱势群体,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经省政府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对我省残疾、孤老和烈属人员的劳动所得以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山东省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继续减征个人所得税。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财税[2013]5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3-12-26
实施时间:2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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