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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际海运营业税免税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发[2003]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0
实施时间: 2003-2-1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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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执行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加强国际海运业务税收管理,规范外国公司海运收人税收免税程序,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国际海运营业税免税证明管理办法》,并组织部分市地税局处(科)长进行了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具体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局。
  二〇〇三年一月二十日
  山东省国际海运营业税免税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的税收管理,促进和规范国际海运业健康发展,根据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海运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以船舶直接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收入,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外国船舶运输公司。
  第三条 按照我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互免海运企业国际运输业务收入税收协定、海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议或者换文,具有与我国签订上述协定或协议国家
  (地区)居民身份的外国公司,以船舶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运费收入或所得,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国际运输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1998]241号)明确的附属于国际运输业务的收入或所得,凡是享受营业税免税待遇的,其外国公司须自行或委托其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办理《免征所得税证明表》的国家税务局所在地的市地级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以下简称《免征营业税证明表》)。
  第四条 申请人办理营业税免税证明在我国境内采用一站审核、各站通用原则。即申请人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凡经第一站审核机关审核并开具《营业税免税证明表》的,以后各站的市地级主管地税机关只负责审验,不再重新办理。
  第五条 申请人向一站审核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办理营业税免税证明时,需提供纳税人以下资料:
  (一)出示《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原件,提交《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用中文或中英文填写《免征营业税证明表》。
  第六条 营业税免税证明审核办理程序:
  (一)查核相关国家(地区)的协定或协议,确认协定或协议中规定了营业税减免税条款。
  (二)《免征营业税证明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备查,一份盖章后交申请人,在支付运费时提交给外汇指定银行。
  (三)在《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上加盖“免征营业税证明开出”章,“免征营业税证明开出”章的格式为:字体为仿宋,字号为小二,型号为6.3cm×1.1cm(此章为长方形)。
  居民身份证明有多页的,免税证明开出章应当加盖在首页。
  (四)开出《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地方税务局,应当在《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最后一栏填写主办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便于以后各站的地方税务局联系。
  第七条 其他地区的地方税务局需要办理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其他业务发生地的地方税务局提出审验要求时,出示《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复印件,提交《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核后,在《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复印件加盖“山东省××市地方税务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人免征营业税业务专用章”(此章为菱形)并加注盖章日期。
  (三)留存加盖业务专用章及加注日期的《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复印件以及《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备查。
  各地税务机关在收到申请人开具免税证明申请时,应当认真审核纳税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凡已加盖“免征营业税证明开出”的《居民身份证明》,不得再行开具免税证明。
  第八条 开具免税证明的人员及职责设立涉外分局的市地要有专门的对外窗口,配备一名懂英语的税务干部作为主办人员;设立国际税务管理科(处)的市地要委托办税服务厅专设窗口,明确标志和责任,指定专人作为主办人员。
  (一)在《免征营业税证明表》上填写收到申请日期及申请人电话、审核日期(当天审核)、审核意见(应标注:同意免征营业税或不同意免税)以及协定免税依据填写居民身份证明的有效期、签名并留联系电话。
  (二)主办人当天将资料转交给涉外分局或国际税务管理科(处)负责人,负责人审核无误后,签字(同意或不同意)并填注日期,加盖“山东省××市地方税务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业务专用章”。
  以上审核过程应在两天之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下,确认免税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适当延长受理时间,但应及时告知原因及具体延长期限。
  第九条 开具《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地方税务局,应当把开出免税证明的外国公司名称(中英文)、国籍等资料于每一季度末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条 办理审核、审验免征营业税需用的《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免征营业税证明开出章”、“山东省市地方税务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业务专用章”,由各市按规定负责制作、使用和保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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