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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15
实施时间: 2001-7-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291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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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征收、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暂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管理(以下统称一般纳税人)。对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应对企业报 送的有关证件、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认真核验,指定专人进行实地察访,并将实地察 访情况及时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认定一般纳税人实地调查表》(见附表一)。
  二、切实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审批制度。对新确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贸企业,如发票保管条件差,且发票用量又较小的,可以由国税机关集中监开(防伪税控企业除外):新认定的商贸企业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量超过25份,必须报县级局税务机关审批。
  对已认定的商贸企业如所核定的专用发票数量及限额不能满足需要,企业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涉税事务窗口提出申请,涉税事务窗口将申请传递给综合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门通知核查部门对企业已领购的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及经营情况(主要指有无真实的货物交易)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及时反馈给综合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反馈结果调整企业专用发票的使用量和限额,对超过3本(75份)以上的,报县级局主管部门审批。专用发票数量及限额调整后综合管理部门亦应及时将有关资料和电子信息传递给发票发售部门。
  各地对目前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审批手续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对超数量发售、未按规定审批或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必须补办审批手续或调整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的数量。
  三、加强增值税日常稽查和审核评税工作。各地必须根据《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对商贸企业按月进行增值税的纳税评估工作,对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重点进行审核评估,凡商贸企业纳税申报情况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评税员将信息输入电脑,经分管股(科)长签字报经局长批准后,评税管理环节将信息传递给稽查部门进行检查,同时还必须将信息传递给发票管理环节,暂停向其发售专用发票,并收缴其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待稽查工作结束后,根据稽查情况由评税管理环节通知发票管理环节恢复对纳税人专用发票的供应。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认定一般纳税人认定实地核查表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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