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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2]171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24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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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从2003年1月1日起,保险营销员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暂定为20%,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保费收入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9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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