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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版农业特产品统一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函[2002]126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19
实施时间: 2003-1-1
失效时间: 2007-8-2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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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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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适应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加强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新版农业特产品统一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凡销售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原木除外)一律使用新版农业特产品统一发票。旧版农业特产品统一发票同时废止。
  二、吉林省农业特产品统一发票实行四联单式,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收款凭证联,第四联为付款凭证联。
  三、农业特产品统一发票,按全省统一防伪措施印制,发票用纸采用国家统一规定使用38克水纹防伪纸,油墨使用光功能隐形标记油墨。
  四、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发票用票计划,上报各市州发票管理部门,由各市州发票管理部门汇总后,上报省局,由省局按计划集中印制。
  五、凡应使用农业特产品统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准购簿,按规定领购和使用。
  六、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农业特产品统一发票的管理和检查,对没有按规定使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理。
  附件:吉林省农业产品统一发票式样(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地税发[2007]94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2
实施时间:200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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