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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对自制建筑材料并负责施工的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进行调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国税函[2004]223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12
实施时间: 2004-5-1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2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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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自制建筑材料并负责施工的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进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1]64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调查重点范围
  (一)生产钢架结构并为用户负责安装的工作企业由慈溪、镇海、北仑、江北国税局负责调查。
  (二)生产公路护栏、铝合金门窗及其它建筑材料并为用户安装、具有施工资质的工业企业由余姚、鄞县、宁海、江东国税局负责调查。
  (三)销售网络设施并负责安装的工业、商业及其他企业由海曙、大榭、保税区、开发区国税局负责调查。
  (四)附设有生产车间、能自制部分建筑材料的施工企业由管理局、奉化、象山国税局负责调查。
  二、调查要求
  (一)各单位根据调查内容在对范围内的企业全面调查基础上,对代表性企业和典型混合销售行为进行深入了解,作出重点说明和分析。
  (二)各地国税局在进行调查时,应于当地地税部门商量衔接,选择确定调查企业名单。市局将派人参与对每个重点调查范围内典型企业的调查工作。
  (三)调查工作由各局税政部门负责。
  (四)调查材料请愈月底前上报流转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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