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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皖价费函[2009]19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12-1
实施时间: 2009-1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38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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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皖人社函〔2009〕71号)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6〕288号)试行期已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继续执行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参保人员发放的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卡18元(含卡套和扩充信息)。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发放社会保障IC卡时向参保人员收取。有条件的,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可由单位承担。因损坏、遗失需要补发和换发社会保障IC卡,收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对确因社会保障IC卡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更换的,发卡单位应给予免费更换。
  二、对享受城镇低保的失业人员发放社会保障IC卡,免收工本费。对持证下岗失业人员中就业困难对象发放社会保障IC卡,减收或免收工本费,具体减免比例由市、县财政、物价部门结合本地财力状况研究确定。
  三、社会保障IC卡发放后,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提供优质服务,应在定点医院、零售药店、社区委和街道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等场所安装读卡机,使持卡人能在定点医院门诊治疗、住院治疗、零售药店购药持卡办理资金结算;申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金;办理求职登记、失业登记和参加就业培训等。同时,要及时变更信息,保证持卡人员能随时查阅到新的信息,并将各地办卡服务网点的电话对外公布,便于参保人员联系和咨询。
  四、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用公示栏或公示牌,公布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减免和优惠对象。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应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要主动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收入缴库时,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0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六、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合肥市发放社会保障个人卡,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同意继续执行社会保障卡收费标准的批复》(皖价费〔2007〕107号)规定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6〕288号)同时作废。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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