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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2]33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10
实施时间: 2002-12-15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38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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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市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暂行办法》适用于总局有关新的文件和政策下发之前的特定时期。待总局有关新的文件和政策下发后,市局将根据有关规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本办法并按照新的规定办理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各项手续。
  二、各局均须按照《暂行办法》所要求的程序和时限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不得超越权限自行审批。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向广大纳税人宣传、解释《暂行办法》的各项内容,切实做好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以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各项工作。
  2002年12月10日
  附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国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为延期缴纳税款管理的审批机关。
  第三条纳税人有下列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一)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解释,“当期货币资金”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所属期的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不足以缴纳税款”指在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少于应纳税款时仅可就其差额部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条件且能够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说明材料(以下简称说明材料)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说明材料包括: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上期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第五条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和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按下列程序及时限执行:
  一、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程序及时限
  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所领取并填制《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附说明材料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报送其主管税务所(《审批表》和说明材料均按一式三份报送)。
  二、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程序及时限
  (一)审批程序
  1.主管税务所对纳税人报送的《审批表》和说明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区县局、直属分局征管科。
  2.征管科对纳税人的《审批表》和说明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经相关的业务科(所)签署意见后报区县局、直属分局局长(或主管局长)审核。
  3.区县局、直属分局局长(或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后,由征管科将《审批表》和说明材料报送给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处。
  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处对纳税人的《审批表》和说明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审批表》和说明材料经签署意见并送有关处室(计统处及相关的业务处室)签署意见后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局长办公会或主管局长审批。对于经审核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则不予受理,直接将三份《审批表》和说明材料退回有关区县局、直属分局征管科。
  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局长办公会负责对数额较大的(标准另定)、具体特殊性的及对当期全市税收收入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审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管局长负责对其他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审批。
  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局长办公会或主管局长审批后,征管处将经局长办公会或主管局长审核批准和未予批准的《审批表》和说明材料留存一份并将另外两份退还给有关区县局、直属分局征管科。
  7.纳税人主管税务所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纳税人。对于未予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应要求纳税人及时将税款缴纳入库,对其中已形成滞纳的税款应自该笔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二)审批时限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批表》和说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其中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当自收到《审批表》和说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报送给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的各项程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应当自收到区县局、直属分局报审的《审批表》和说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六条对于纳税人的一笔税款所做出的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已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但批准期限不足三个月的纳税人,如批准期届满后仍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办理续批,但连续计算的延期缴纳税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七条延期缴纳税款期限以《审批表》正式批复为准,在批准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超过批准期限后纳税人却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所应对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其在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后最长不超过15日的限期内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对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和入库情况认真进行统计分析,加强日常监控和管理,充分利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跟踪管理工作,每月月底前要对延期缴纳税款情况进行清理。凡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批准期限内足额入库的,应将《审批表》和入库缴款书复印件一并归档管理,并将入库缴款书复印件于税款入库后15日内报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处。
  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要与欠税分别进行统计,分别核算。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原有关办法和规定与本办法不符合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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