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2]54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6
实施时间: 2002-12-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526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管理,今年年初,省局制定下发了《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皖国税发〔2002〕5号)。该办法执行以来,对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款流失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有一些地方反映,该办法在某些方面难以满足农产品流通的需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经济的发展。为此,经调查研究,现就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除现有的“千元版”和“百元版”外,增加“万元版”。
  二、收购单位需要万元版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报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批。主管国税机关应分户登录万元版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领购、使用、结存份数。收购单位使用万元版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地填写发票内容,并分别投售人设立收购、往来明细帐。
  三、主管国税机关每年应对使用万元版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收购单位,按其实际开具发票份数的1%—5%进行随机抽样,实地核查。对收购单位填写的投售人、收购金额、收购项目与实际不符的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已经抵扣的,在核查的当月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核查记录,作为征管资料档案保存。
  四、本通知自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第十条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皮毛制品加工 国家税务总局河 2020/5/1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肉类加工等 国家税务总局河 2023/11/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及调整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 2013/1/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报关代理业专 京发改[2008]18 2008/11/3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 辽政办发[2016] 2016/1/24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试点纳税人部分农产品增值 国家税务总局山 2020/1/3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 辽国税函[2005] 2005/7/8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 河南省国家税务 2012/6/28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农产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河 2021/8/1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 国家税务总局安 2022/1/1